德恒探索

传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行为界限——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

2024-04-28


微信图片_20240429111856_副本.jpg


从庞氏骗局到中国90年代短暂合法化的“多层次传销”经营行为,不法分子利用传销的倍增原理,传导一夜暴富的机会主义价值观,逐渐演变成多种危害性较大的涉众形式犯罪。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相对自由并迅速的发展,申牌难度大,政府管控约束力强的直销企业,逐渐活跃在快销品行业。之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消费者购买习惯产生巨大变化,微商、社交电商应运而生。无论是直销业,还是电商类,团队计酬依旧是其快速发展的奥秘之一。传销行政违法行为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何以区分,以销售产品为目的的单纯团队计酬是否涉嫌传销犯罪,还是由行政法规规制。至今,实践中各地执法机构争议不一,本文从传销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构成要件,以及团队计酬模式危害角度分析,寻找争议之根源。


一、传销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


传销案件办理中,非以行政认定作为前置,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违法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已撤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为市监局)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市监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到市监局查处。二者均有权对传销行为予以查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传销行政违法行为与传销刑事犯罪并无参与资金定量上的界定区分,前者无违法金额数量作为情节参考,后者则在法定刑五年以上“情节严重”档,规定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为,累计超过120人以上,或者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人员缴纳传销资金累计250万元以上。因此,传销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并非“量”的区分,而是行为定性存在异处。


(一)传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下称“条例”)中针对传销的定义[1],学者们存在不同观点。从字面解释上来看,“团队计酬”和“拉人头”是并列关系,存在其中一种情形便构成传销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增加“入门费”的表述,即符合前述任何一款,均构成传销违法行为,“团队计酬”、“拉人头”、“入门费”三种情形可单独或任意组合构成违法要件形式。


本文不赞同上述观点。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原理,应当具有一致性,只有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才有可能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当社会危害性上升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刑罚也是最严厉的法律惩处手段。即因此,二者构成要件必然存在一定界限和区分。假设“团队计酬”、“拉人头”、“入门费”三种情形之一,可单独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以“入门费”为例,缴纳或变相缴纳(如购买商品或服务)一定费用,获得某种入门资格,即是传销违法行为,将此作为大前提,成为山姆超市会员必须缴纳260元或680元,方能具有会员资格,是小前提。以此推导出,山姆超市缴纳一定费用获取会员资格的方式,涉嫌传销违法行为。此外,倘若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性质的财物,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再以“拉人头”为例,从字面意义来看,拉人头是行为开始,并未终了。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适用于多种商业场合或情景。譬如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譬如预备党员正式入党需要两名老党员作为介绍人,其广泛到凡是营销场合都需要不断的“拉人头”开拓业绩。单纯的“拉人头”根本无法也不可能,评判出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团队计酬”,要讨论其造成的危害根源,还需探讨传销行为中的团队计酬奖金发放模式不同类型,存在的倾向性危险导向,方能窥现将不法行为通过倍增原理扩散,所引起的严重危害后果可能性。本文认为,传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前述三种特征同时具备。缴纳或变相缴纳入门费,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组成一定层级,以下线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的行为,构成传销违法行为。这与国家工商总局部门文件中阐述是一致的。[2]


(二)传销刑事犯罪构成要件


在相关文件中,针对需由市监局移送公安部门管辖,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中,均存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行为。[3]刑法条文对传销行为的表述,是层层递进,同时具有“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三种情形基础之上,还应当具备引诱或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情形。[4]基于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制程度不同,很多学者将二者以“经营性传销”和“诈骗型传销”[5]归类。前者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后者行为特点,是需要不断诱使下线加入,维持上线收入,奖金拨比甚至不符合正常交易规则,容易崩盘。为不断吸引新人加入,典型的传销犯罪活动,通常会鼓吹机会主义,夸大财富几何倍增的威力,以澎湃激昂的成功学思维“洗脑”,会员流通的产品要么价格畸高,要么物无所值。不断加入的下线变成了金字塔尖的血包,当底端没有新鲜血液加入时,血包们先前的资金投入将可能全部化作乌有。回到刑法层面犯罪行为构成要素中来,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侵害并由刑法所保护的要件,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次,犯罪行为造成一定程度上事实发生(结果犯)或可能存在(行为犯)的危害后果。从犯罪简单客体来说,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权利时,可能涉嫌对人的暴力犯罪或侵犯财物类犯罪,也有同时兼具之的复杂客体,譬如抢劫罪。假若公民在意识清醒之下对私人财物予以有权处分时,刑法不能且无权干预。而“诈骗型传销”,在刑法唯一应当予以制裁的传销犯罪行为中,“骗取财物”是构成要件之一。这仿佛与传销犯罪只有参与人而不存在被害人又存在悖论,刑法对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予以打击,对受单位指派或从事一般劳务性事项的工作人员,并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传销犯罪活动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奖金和计酬模式的设计者,是直接起盘、操盘的灵魂人物。传销手法和虚假话术的整体编造与包装,是在其直接或间接指使下完成的。使用欺诈骗取方式牟取下线利益的行为,属于诈骗型传销犯罪,而参与者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6]参与者无论知晓被骗与否,只要其继续发展下线,就已经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不追究一般参与人刑事责任,但行政法规可以对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处理,同时相关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处理,无需退还被害人(亦不存在被害人)。[7]


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要件,是以缴纳入门费获得会员资格,通过拉人头组成层级关系,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并同时存在引诱、胁迫他人参与或骗取财物行为,构成该罪。其中,骗取行为,可能体现在能够暴富的奖金制度(下文中将举例演算其荒谬性)、价格畸高甚至伪劣,并不具有流通(在传统传销犯罪活动中,商品仅作为道具掩饰虚假交易)价值的商品中。也可能体现在为追求快速业绩增长,通过谎骗形式诱使他人加入,比如传统传销犯罪中,以相亲、介绍工作,甚至色诱名义开展拉人头(拉新)工作。


二、传销行为社会危害性之根源——团队计酬模式的倾向性引导


论起金字塔欺诈,简言之,是一传十、十传百,层级可以无限延伸,直至塔尖离场,伞下的底层人员基本上血本无归。在庞氏骗局中,意大利人查尔斯·庞奇,利用欧洲和美国国家间信息差,编造回邮券超高投资回报率:45天稳赚50%,3个月翻倍盈利。为了给骗局树立“及时兑付”和“守信用”的外在局面,初期投资者通常可以及时兑现高收益,散发口碑效应,再通过不断发展其他投资者加入,以新加入的投资资金作为金字塔上层对外界承诺的回报率,予以兑现。借新还旧、拆东补西。这种百年前的金融诈骗手法,涉嫌集资诈骗罪。显然不适用于人民群众日益开阔并增长的眼界与智商。犯罪分子也在不断探索一种既能保持高回报率,吸引多数人加入,同时还能维持传销盘正常运转的经营模式。我国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传销犯罪根据行为方式区分,民间通常分为北派传销和南派传销,两派并非以地域作为区分,而是根据传袭的运作模式存在不同之处。北派传销是属于早期比较低端的传销方式,多数是被骗、被胁迫参与异地传销,打地铺群居、被没收手机后集中参与洗脑课程,甚至会穿插暴力胁迫或非法拘禁、变相监视等手段控制参与人。邀约新人加入方式基本以骗为主,投资、创业、搞对象、相亲等等,新人负责邀约,老人负责洗脑。北派传销手段相对较低劣,所以吸引加入的以普通百姓较多,为了尽快晋升发大财,有的甚至不惜欺骗家人、亲朋打款。而南派传销,宣传手法显然比北派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多。一般以金融投资、项目运作等噱头作为开端。组织者或领导者常以成功人士形象出现,介绍投资的项目快速致富,一夜能暴富。南派传销常用计酬方式是五级三晋制,尽管随着国家普法力度的加大,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该制度延伸出不同变种,然而万变不离其中,其模式精髓依旧是相通相似的。下文以该奖金制度示范推演,足以说明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编织的暴富梦,是不切实际的。


五级三晋制,是传销活动常用的一种晋升模式。该制度以类似“缴纳一份,最终可拿280万;一次性缴纳21份,最高可以拿到1040万,交钱排队,坐等拿钱”作为宣传口号,1040工程传销犯罪活动,曾在广西一带较为流传。该制度中五级,是指:实习业务员(E级)、业务组长(D级)、业务主任(C级)、业务经理(B级)、高级业务员(A级)。三晋,也称三阶,是指:E、D、C为一阶,从C到B为一阶,B到A为一阶。五个级别享受的待遇不同,自上而下裂变,往上晋级的条件是不断发展下线,当人数和级别达到要求,自动晋升一级,业绩按照终身累计计算。直接销售1-2份,成为E级;3-9份成为D级;10-64份成为C级;65-599份成为B级;600份以上成为A级。A买了21份,发展了B买了21份,A累计业绩为42份,B发展了C购买21份,则B累计业绩为42份,A则累计业绩为63份。从E级到D级,D级到C级只要达到份额要求,当月晋升;C级到B级需要先前发展的人员上到C级,并且保证直接培养的下级不少于两个C级,次月晋升;B级到A级需要先前发展的下线全部上B级,且亲自培养的下线不少于3个B级,次月晋升。每份产品(是否有产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份额)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21份,如果只购买一份(第一份为3800元,后续按3300元一份计),最终可以获得280万回报;如果一次性购买21份,最终可获得1040万元。上线为了快速实现高回报,一般会激励下线一次性缴纳69800元(21份)。一次性购买21份,当即返还给购买人19000元,剩下的就是排队拉人拿钱。每发展1份,E级分15%;D级分5%;C级分10%;B级分12%;A级分10%+3%(依次是D、C、B三个级别收益的3%相加)。一次性购买21份直接跳级到C级。如果按照购买1份计算(拉人头费,入门费),E级分的是直接提成570元;D级分间接提成(级差奖,下同)190元;C级分380元;B级分456元;A级分380元+57元+38元+19元=494元,总和是2090元,也就是对外宣传的奖金拨比率为55%(剩余45%号称用于交给国家,其实未必)。事实上,按照该种计算方式,购买1份,最终不可能获得380万。每1名上线需要发展1-3名下线,而2条线或3条线能够均衡发展是完全理想主义状态。相反,投资越多,回本时间就会越长。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陷阱。要想不断有收入,就需要不断培养新人,让传销盘持续转动。事实上,每投资1份,需要直接销售7份才能回本;每投资3份,需要直接销售15份才能回本;假设投资10份,则需要直接销售33份才能收回先前投入。


从五级三晋制团队计酬的奖金模式上来看,传销分子鼓吹的排队拿钱,一次投资69800元,最终可拿1040万元,是不切实际的金融骗局。上线的收益是依靠不断发展和加入的新人购买的份额来瓜分,唯有不断的拉人头,才能将击鼓传花的游戏持续进行。这种奖金模式,注定不在乎是否存在真实产品,甚至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每一位参与人员,都做着一朝成为金字塔尖的梦想,踩踏在无数塔底难民身上。传销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危害政治安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这种计酬模式能致富的鼓吹,以及依据该模式不断拉人头诱骗加入才是传销行为危害本质所在。


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国家取缔多层次传销经营行为。附条件的设立直销企业。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仅允许单层次直销,多层次是被禁止的。[8]此处,不宜展开过多讨论,直销企业在中国发展了30多年,经历探索、停滞、立法、发展、规范和反思坎坷路程(在《知识经济》编辑部向直销企业发放的50项问卷调查后,收回有效“企业版”调查结果183份,有效“市场版”调查结果2439份,调查结果共同反映其中一个观点是:现行条例从制定出台的那一刻就脱离了市场的实际情况,充满着争议,不仅没有起到规范行业的作业,反而加剧着行业的乱象。据说2024年即将修订条例会对直销企业开放多层次模式)。所谓单层次直销模式,是指直销人员根据自己直接销售的业绩计算薪酬,即便是介绍其他直销员加入,也不得以其间接介绍的人员销售业绩获取提成(这和任何一家非直销销售企业模式有何区别?2019年商务部宣布暂停直销企业备案审批事项)。欲申牌成为直销企业,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条件极其苛刻。直销企业申报时,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设立时要求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按月调整,数额保持在上一个月直销产品收入15%的水平,最高不超过1亿元;建立完善的30天退换货制度等等。[9]中国唯一遵循单层次经营模式的直销企业,也是直销立法参照样本,是雅芳公司。由于单层次经营模式并不符合市场规律,与直销企业设立之苛刻条件相比,毫无优势,且无必要。任何一家企业,不需要通过申请直销牌照,亦可使用单层次模式销售产品,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因此,雅芳至今仍以店铺零售为主,直销业务处于停止状态。多数直销企业,仍惯用多层次销售模式计酬。


多层次销售模式中,按照制度原产地和流行区域划分,主要有美式、日式和台式三种。美式制度的特征在于单月销售业绩归零,收益取决于当月团队全部销售额,根据达标情况不同分配佣金;日式制度的特征是单月销售业绩累积,个人和团队的销售额可以累加计酬,业绩永不归零;台式制度则结合二者优势,既有团队协作,又有个人高额业绩奖金。具体到当代主流直销企业,一般采取阶梯制(也被称为级差制)、双轨制、混合制三种计酬模式,也有部分企业沿用矩阵制或阶层制模式。阶梯制是主流制度中采用最多的奖金制度,主要是以产品销售作为业绩计算依据,制度本身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的商品。销售越多佣金越高,级别也更高。除个人销售业绩累积获得更高佣金外,也会有团队业绩的累积奖金,即领导奖,属于代数奖金,与团队业绩直接关联。相对来说,采取阶梯制奖金制度的公司,均以优势产品竞争力为核心,稳步积累,该种奖金制度隶属于单纯销售商品为目的团队计酬。当下,部分社交电商企业以相对简化版“阶梯制”作为奖金计算模式的情形,较为常见。简化版阶梯制度中,层级更少,分拥以推荐产品并成交为前提,因此,制度倒逼须以产品实际销售为导向。双轨制一度比较流行,俗称两条腿走路制度,有两个直接下属,除销售业绩的级差奖外,还有两条线对碰的领导奖,旨在鼓励上级积极培养和帮扶下级团队,因此双轨制是较具有活力的制度模式。但双轨制最大的弊端在于,两条线失衡发展,还是不断要有新人加入,才能对碰拿钱。因此,在双轨制奖金制度模式里,注定会存在机会主义拉人头嫌疑。随着双轨制的不断改良,比如每月较低的复销制度,鼓励自用产品,销售人员自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亦在提高;比如设定零售奖金,就是吸取了级差制的优势。


可以说,奖金模式的设计,直接决定了销售人员是单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还是存在拉人头机会主义导向。目前,无论是直销企业,还是社交电商类企业,多数均以销售产品为终极目标,一般不存在入门费。即便其中存在团队计酬情形,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10]


三、单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团队计酬”情形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实践中,单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团队计酬经营模式,依然会被行政机关以违法行为予以规制。依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其仍具有违法性要素。以该模式进行推演,假设销售环节中,销售人员A推荐B购买产品获得业绩提成,该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是正当合法行为。B又推荐了C购买产品获得业绩提成,如前述,依旧是正当合法行为。此时,A获取其间接发展的C购买的产品业绩提成,隔代获取佣金。按照传销行为行政认定规则,形式上便已经构成违法。实质上,从A到C均是出于销售或购买产品真实意愿,以消费或销售产品取得业绩为目标,获得提成来自于产品利润,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未见其中存在社会危害性。以一般销售习惯作为反例:假设,某公司销售经理招聘了销售主管、普通业务员,销售主管或普通业务员亦可作为消费者,成为销售经理的服务对象,销售经理获得相应业绩提成后,某公司根据该部门总业绩再次予以奖励,按照前述推演,亦属于团队计酬,是否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禁止传销条例,开篇即表明,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欺诈。违法行为证成结果,既要符合大前提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应当论证小前提事实要件中,是否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生搬硬套法律规定,必然出现前述反例情形,正常经营行为被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的错误结论。《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颁发,彼时互联网销售模式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至今已近20年光阴。期间,微商、货架电商、内容电商,从公域到私域的布局延伸,尤其自2019年至今,互联网销售模式已悄然巨变。微商时代的落幕,在于其交易主体不透明,产品质量无法把控,事后消费者难以追责情形较为普遍,为此国家颁布并实施了《电子商务法》。电商则依托独立平台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向消费者提供更为广泛的商品选择。目前,随着跨境电商崛起,国内消费者面临更加便利、价美的全球供应链选择。成文法的滞后性,不应当成为僵化执法甚至是寻利性执法的依据。经济发展取决于市场自身活跃度,武断执法,只会暴力干预经济发展规律,成为社会经济进步的毒瘤。


本文认为,传销违法行为需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拉人头和入门费,体现了模式非单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计酬依据取决于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牟取非法利益。当组织者或领导者运用诈骗、欺骗、胁迫等不法手段,吸引其他参与者实施传销行为时,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具有真实交易意愿,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商品质量合格、可靠,同时具备完善售后服务机制,即便存在团队计酬情形,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慎重审核其盈利模式正当性,不可轻易作为传销违法行为定性。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等行为。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对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等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2016年3月23日实施,现行有效。部门规章。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再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2000年8月13日实施,现行有效。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禁止传销活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行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查处。对发现以“招聘”、“加盟”等欺骗手段将他人骗往异地,并诱导、胁迫其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异地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案件,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当事人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当事人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如发现当事人有其他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或通知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现行有效。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实施,现行有效。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等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予以禁止。……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1月14日实施,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7]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第二条: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有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9]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现行有效,行政法规。

[10]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1月14日实施,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本文作者: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 恒 律 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 恒 律 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张敏进

    律师

    电话:15258323330

    邮箱:zhangmj@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