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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能否继承?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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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4年3月21日,中华遗嘱库发布2023年度《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统计数据显示,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遗嘱登记保管数量达31万份。其中,从2017年至2023年,中华遗嘱库一共收到488份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其中,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数量最多,分别达到了162份、147份、129份,占到总数89%以上。微信账号、QQ、支付宝、游戏账号、多样化的虚拟货币等已经成了中青年立遗嘱人群的重要资产,对于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已成为关注度极高的问题。那么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现将检索到的人民法院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例进行了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查阅。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更改了原来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设定,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法典》立法专家龙翼飞表示,《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都可以被继承。


二、虚拟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和适用》认为,虚拟财产一般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包括邮件账号、网络账号、金融管理账号、社交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网络电子信息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三、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案例


(一)手机号码能否继承


案例一:朱某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等继承纠纷案

案例来源:(2021)豫1503民初7923号一审判决书


【案件事实】

原告朱琳的父亲朱富立于2021年1月27日去世,朱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继承父亲生前的手机号码,但是其带着相关证件去中国移动办公厅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将父亲生前使用中国移动13xxx688手机号码过户至朱琳。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要求被告移动公司配合将其父亲生前使用手机号码过户至原告名下,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对于通讯工具号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可见,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同样具有财产权益,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于朱富立生前使用手机号13837665688号码使用权由朱琳继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号码使用权过户至朱琳名下予以支持。


案例二:梁某诉孟某继承纠纷案

案件来源:(2017)辽110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

原告梁馨予的丈夫孟宪武于2010年12月29日去世,去世后留有13709877777号SIM卡号段的使用权。2011年1月15日,中国移动通讯公司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将其卡号段私自过户给了被告孟庆会(为孟宪武的女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盘锦分公司与被告订立的13709877777SIM卡号段的转让电信服务无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盘锦分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但在判决中将其卡号段的使用权确定为遗产范围,并要求原告在继承遗产纠纷中解决,详见(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158号判决书。故原告依法向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确认手机号13709877777SIM的所有权。


【法院裁判观点】

公民有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孟宪武生前取得13709877777手机卡号的使用权,在其去世后,13xxxIM卡的使用权是其个人遗产。孟宪武去世后,因未留有遗嘱,故应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梁馨予及孟庆会对该号码进行法定继承。


(二)社交账号能否继承


1.QQ账号能否继承


案例一:王某诉腾讯公司QQ号码继承案

案件来源:潘晓彤:《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研究》,载于《社会科学动态》2019年第1期


【案件事实】

2011年11月,沈阳市的徐某因意外身亡,徐某的妻子王某希望保留徐某生前遗留的QQ号码,因为QQ号码保留着大量双方从认识到结婚的照片、视频,由于徐某生前没有告知王某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王某只能向腾讯公司寻求帮助,腾讯公司认为徐某在注册QQ帐号前已经同意了网络服务协议的内容。同时,腾讯公司认为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不得将用户的账号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如果用户想要找回账号密码,则需要提供用户本人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一系列的验证材料。从腾讯公司的提供网络服务协议的内容来看,王某对QQ账号无法享有继承权。


【法院裁判观点】

用户在注册QQ帐号前已经认可了腾讯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该协议成立且已经生效,根据该网络服务协议的规定,由腾讯公司享有QQ账号的所有权,王某无权继承QQ帐号。最终,王某未能取得丈夫的QQ号密码及相关视频、照片等文件。


2.微博账号能否继承


案例一:小伊伊新浪微博账号继承案

案件来源:《小伊伊、小悦悦事件牵动网友神经掀社会道德论争》


【案件事实】

2011年在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中的小伊伊幸免于难,但她的父母与其他受难者永远离开了我们。她的母亲生前发的最后一条微博:“人小脾气大,小宝贝,你什么时候才能长大懂事啊”,竟成了母亲留给孩子最后的纪念。为了让小伊伊保持这份记忆,小伊伊的家属要求继承小伊伊母亲生前的微博账号。


【处理结果】

经过家属与新浪微博多次协商,最终新浪微博同意此微博账户由小伊伊的家属继承。


(三)淘宝账号能否继承


案例一:浙江省杭州市艾某淘宝店继承案

案件来源:《“淘宝店继承”引热议虚拟财产案到底该怎么判》,载于城市快报


【案件事实】

在2010年,浙江省杭州市艾某通过阿里旺旺注册了自己的淘宝店铺。刚开始生意惨淡,艾某了解到是自己店铺账号等级过低的原因,经过一段时间的资金投入与辛苦经营,艾某的淘宝店铺升到了最高等级皇冠级别,之后为家里带来了不少的收入。2012年7月18日,熬夜经营一晚上淘宝店铺的艾某突发心脏病不幸猝死在家中。艾某的丈夫向淘宝官方申请继承艾某的淘宝店铺,但是遭到了淘宝官方拒绝并且关闭了店铺。淘宝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艾某注册店铺时经过了实名认证,并且同意了淘宝关于实名认证网络店铺不能继承的用户协议。


【处理结果】

最终,经过死者家属与淘宝官方的多次沟通协商后,淘宝网处理相关案件的负责人表示,淘宝网禁止的是网店转让,并不禁止继承。阿里巴巴集团的高管王先生同样持赞同态度,“我们的原则很简单,该是谁的,就是谁的。我们的评判标准也不复杂:证明这是你的,然后证明谁有资格继承。”


案例二:山东省青州市淘宝店继承公证案

案件来源:《淘宝店继承公证案》载于中国法律服务网


【案件事实】

2018年山东省青州市某村民李某某去世,留下了一个由李某某实名注册的淘宝店铺,该店铺实际由李某某与其妻子尹某某共同经营,店铺信用等级非常高, 生意十分红火。尹某某本想继续经营该淘宝店铺,但是根据淘宝官方要求,店主必须经过实名刷脸认证以后才可以继续经营。尹某某向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申请了继承公证。


【处理结果】

公证处在确定了继承标的为李某某生前创建的淘宝店铺项下权益后,顺利帮助尹某某办理了店铺过户。后来,公证人员在案件回忆中写到:“过去,我们一直以为,网络上的东西都是虚拟的,尤其是网店这种东西,虚拟财产,不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可以继承的财产之列,我们可以一推了之。可是现在,我们不是正在提倡创新服务吗?我们当即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


(四)游戏装备能否继承


案例一:游戏装备继承纠纷案

案件来源:刘军霞《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兼论虚拟财产的保护》.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11期112-114页


【案件事实】

“屠龙金刀”案件可以说是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征途》是2006年一部以中国武侠文化为基础的国产游戏,陆某在游戏刚问世就加入,游戏中他与操作一名女性角色的杨某相识,二人一见如故在游戏中结为虚拟夫妻。经过二人长时间苦心经营,他们获取了游戏中的一把绝世神器“屠龙金刀”。在陆某去世之前,他向现实中的合法妻子李某说了此事。在陆某去世以后, 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丈夫陆某游戏中的“屠龙金刀”,游戏中“妻子”杨某得知后请求确认金刀为自己所有。法院经过市场调查,有人愿意出5万的价格购买此“屠龙金刀”。


【法院裁判观点】

对于游戏装备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法院认为“屠龙金刀”是陆某与杨某通过投入时间精力换取,且在网络市场中有人愿意出5万元高价收购该装备,这就说明了“屠龙金刀”具有交换价值,应该纳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此外,陆某与杨某在游戏中的“夫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陆某与杨某现实中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屠龙金刀”可以视为陆某与杨某共同共有,杨某可以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属于陆某的部分由陆某的妻子李某继承。最后法院判决杨某获得50%价款,李某获得50%价款。


四、虚拟财产价值如何评估?


1.双方协商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2.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意见书

例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陈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户)的价值进行认定时,采取了法院调解的方式,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账户价值并达成调解协议。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自媒体经济价值多取决于经营者本身的运营情况和市场行情,目前尚缺乏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除如本案中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自媒体账户价值外,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践中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自媒体账户粉丝数、互动率、行业影响力、是否为品牌合作、既往同类型账户交易价格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自媒体账户的财产价值。


五、律师评析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的问题,应区分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法条用“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理论上,网络虚拟遗产是具备可继承性的。


但,实践中有不少账号,根据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协议,平台并不允许用户将其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因为很多账户具有人身属性,交给他人继承,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的效果,比如某人发表言论的账号被继承后,继承人如果继续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发表各类文章、评论、言论,就会给读者造成困扰。


如果是主要体现为财产价值的账号,一般可以进行继承。对于生活在网络时代的人们来说,各种手机号码、游戏装备、网店账号等,是自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自己非常重要的财产,也愿意让自己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主要看两点:一是要看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供应商是否允许进行继承,如前文案例中所提的微博在2020年9月发布关于保护“逝者账号”的公告,“如逝者亲属有特殊要求,向微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的有效内容照片/扫描件)以后,微博会将去世账号交给其亲属,但账号只能登录用于缅怀纪念,不能发布新的内容和更改账号设置”。而腾讯则明确规定了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QQ号码。二是要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违法、符合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思,在条件成就时,网络虚拟财产就可以转换为自然人遗留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以社交账号、手机号码、虚拟货币等为代表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因涉及“数字遗产”继承与死者隐私权保护、“数字遗产”保护与网络服务商权益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而显得异常复杂。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毕竟立法要针对现实中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的问题,而互联网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数字遗产”对司法实践还是一个新鲜的领域,“数字遗产”类继承纠纷还不是很多。笔者经大量检索后,目前仅搜索到上文所提及的关于手机号码、社交账号、游戏装备、淘宝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继承的部分案例。像虚拟货币、邮件账号、金融管理账号等虚拟财产能否继承这个问题,笔者尚未找到可供参考的案例,期待立法机关能够对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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