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浅析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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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作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一直以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重点关注。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19修订)》)更是提高了内幕交易的处罚标准,由原先的“没一罚五”提高到“没一罚十”。笔者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接触到不少投资者,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其主管人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内控疏漏等原因,触犯了内幕交易红线,受到监管机关不同程度的处罚。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处罚案例和实践经验,针对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禁售期、相关信息披露重要时点、内幕交易及处罚做出阐释,以供各方在业务规划、投资管理、合规风控等方面进行参考。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案例


以证监会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善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正新)》([2019]98号)为例,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如下:


2016年8月2日,首善集团与宝新能源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首善集团与宝新能源、宝丽华集团在投资与资产管理等多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


2016年9月,首善集团董事长吴正新为东方富海与宝新能源的股权合作牵线搭桥。在一次考察中,双方探讨了合作基础,表达了合作意向。双方开会洽谈时,吴正新在场。


2017年1月2日,吴正新、宝新能源叶某能、宁某喜、温某等人与东方富海陈某等人会面,继续推动双方股权合作事项。当日,宝新能源申请停牌。


2017年2月25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深圳东方富海股份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7日开市起复牌。


(二)证监会在本案中关于内幕敏感期的认定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宝新能源与东方富海的上述股权合作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2014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2014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于2017年2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吴正新是宝新能源与东方富海股权合作的中间介绍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


(三)内幕敏感期的界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之日为内幕交易敏感期结束之日。提请注意系公告具体内幕信息之时,仅公告意向不应属于内幕敏感期结束。在上述案例中,宝新能源与东方富海进行股权合作,在2016年9月13日双方探讨合作基础之时,即为内幕敏感期起始之时,2017年2月25日,宝新能源发布公告之日即为内幕敏感期终止之日。


二、买卖禁售期及对应信息披露重要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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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表格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2.《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界定了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内幕交易及处罚


(一)内幕交易及处罚案例[1]


1.首善集团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善集团实际控制使用 “华宝辉煌 1012”、“首善集团”等 9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其中6个账户自开户以来由首善集团实际控制和使用,3个账户通过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交由首善集团实际控制和使用。首善集团的所有投资包括二级市场投资均由吴正新决策,买卖时间、方向和额度都由吴正新决定,交易部负责执行。


2.账户组交易“宝新能源”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累计买入“宝新能源”97,475,955股,卖出25,525,887股,净买入71,948,068股。经计算,该账户组合计亏损156,187,758.32元。


账户组于 2015年2月16日首次交易“宝新能源”,2016年9月份开始大量买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累计净买入“宝新能源”71,948,068股,净买入数量及金额相比内幕信息形成前加倍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账户组存在新开立账户情况,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交易异常性明显。证监会认为,首善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2014修正)》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首善集团董事长吴正新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依据《证券法(2014修正)》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首善集团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吴正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


(二)内幕交易及处罚规制


结合证监会于2007年3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均构成内幕交易。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者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的,可认定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结合《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全国人大于2017年11月4日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以及最高法和最高检于2012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的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等。


(三)其他内幕交易处罚案例


除上述首善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正新内幕交易处罚案例外,我们还检索到如下两个因内幕交易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案例:


1.根据证监会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植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李轩、赵云昊、杨霁》([2018]72号)[2]


在勤上股份(002638)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的过程中,李轩、赵云昊、杨霁作为中植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投资”)高管,参与收购工作组,推动相关尽调、谈判事项。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李轩、赵云昊、杨霁利用中植投资子公司的账户购买“勤上股份”。


中植投资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2014修正)》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其中,李轩作为中植投资董事长,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下达交易指令,为对涉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云昊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思齐教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建议中植投资买入“勤上股份”;杨霁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思齐教育内幕信息情况下,进行下单操作,赵云昊、杨霁为中植投资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2014修正)》第二百零二条决定:责令中植投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李轩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赵云昊、杨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2.根据证监会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向军、周岭松)》([2017]92号)[3]


2014年9月28日,国农科技(000004)董秘杨某根据李某锋(国农科技和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琳的父亲、国农科技非公开发行决策人)的意见,针对国农科技非公开发行方案,与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富投资”)董事长兼投资总监易向军、穗富投资股东兼投资部负责人周岭松达成一致意见。截至2014年9月23日,穗富投资和中农大合计持股比例为29.1%,穗富投资能够预见方案可以通过股东大会。2014年10月10日,国农科技公告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穗富投资是金鹰基金-光大银行-金鹰穗富6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鹰穗富6号)和工行金鹰穗富1号的项目发起人,担任上述产品的投资顾问,负责资金引荐和提供投资建议。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易向军、周岭松做出投资决策,由金鹰穗富6号账户、工行金鹰穗富1号、粤财穗富1号和粤财穗富2号分别买入“国农科技”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账户陆续卖出,获得违法所得合计3,334,873.81元。


证监会认为,穗富投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国农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修正)》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2014修正)》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穗富投资的违法行为,时任穗富投资投资总监易向军、穗富投资投资部负责人周岭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2014修正)》第二百零二条决定:没收穗富投资3,334,873.81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334,873.81元罚款;对易向军、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建议


结合上述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的研究和分析,笔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对机构投资者的业务规划以及合规风控提出如下建议:


(一)证券投资基金在为上市公司介绍业务机会和重组机会的同时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能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和刑法相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规定,单位受到被责令处理所持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风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被给予警告、罚款、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能性,建议避免进行该等交易。


(二)证券投资基金介绍重组标的,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再融资公告二个交易日后可以自二级市场买入,但要确保上市公司6个月内不会再进行重大重组。


(三)证券投资基金介绍重组标的后,参与定增的,未见禁止性规定,但需注意避免与其他事项中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冲突。


文中备注:

[1]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909/t20190926_363700.htm,2020年7月20日。

[2]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808/t20180803_342163.htm,2020年7月20日。

[3]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11/t20171128_327783.htm,2020年7月20日。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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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盼


实习律师

 

              

张之盼,德恒北京办公室实习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改制、并购重组等相关法律服务。                

邮箱:zhangzhipan@dehenglaw.com                


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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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合伙人/律师

 


李华,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混改、上市、并购、发债、基金等;行业涉及军工、集成电路、能源、制造业、汽车、医疗、高科技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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