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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科创属性之定位和指引解读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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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8年11月5日,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陆续发布了多项办法、规则和监管规定等规制科创板的上市注册及发行工作。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信息披露,截止2020年3月20日,科创板已有101家公司注册生效。证监会为进一步落实科创定位,更好地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于3月20日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具体指标。本文作者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近二十年,主要从事公司上市和并购业务,同时兼任方正、红塔和兴业证券内核委员,亦参与多家科创板公司上市发行和内核工作。本文将对科创板科创属性相关规定进行梳理,重点解读《指引》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对科创板的科创属性予以进一步探讨,以利于日后拟申报科创板的公司及相关机构关于科创属性的判断和项目申报。


一、有关科创板定位的规则梳理


1.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实施意见》),要求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2.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并生效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要求科创板上市企业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3.2019年3月1日上交所发布并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上交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4.2019年3月3日上交所发布并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在把握科创板定位时,应当遵循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处理好科技创新企业当前现实和科创板建设目标的关系;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原则。并明确了应优先推荐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且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行特点,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关注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荐机构应当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中披露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5.2019年3月1日上交所发布并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9《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对此应如何把握?


《上市审核规则》规定,上交所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三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判断时,将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人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慎评估,保荐机构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1、发行人自我评估的考虑因素。发行人进行自我评估时,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资本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并结合自身和行业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准确理解、把握科创板定位,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2)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3)核心竞争力及其科技创新水平的具体表征,如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核心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科研资金的投入情况、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等;(4)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具体安排;(5)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等。2、对保荐机构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的相关要求,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尽职调查取得的充分证据、资料等,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作出专业判断,出具专项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并在上市保荐书中简要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3、上交所审核中予以关注。审核问询中,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根据需要,可以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将其作出的咨询意见作为审核参考。


6.2019年8月2日上交所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中,说明对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尽调过程、核查方法和取得的证据,不得简单重复发行人《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说明》中的内容,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和夸大其词的表述。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科创板实施意见》《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为科创属性的认定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相对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保荐机构把握科创板定位的六项原则、三类优先推荐的企业以及六个重点推荐的领域。《审核问答》对科创板定位的重点考虑因素做了进一步解答。《通知》则明确了保荐机构出具《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内容的要求。上述文件递次深入地对科创板的科创属性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认定指标,我们理解,随着科创板公司申报上市及近一百家已经上市公司的运行,具备了明确具体科创属性认定指标的前提,指引的发布一方面总结了前期的经验,一方面为未来申报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科创属性的判断和认定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引。


二、《指引》解读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科创属性公司的内涵与外延,规定了申报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具体指标,主要包括研发投入金额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发明专利数量、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三项常规指标以及围绕核心技术规定的五项例外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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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引》规定,科创板申报企业如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则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上述三项指标侧重反映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产出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与产出及具有的科技含量。若科创板申报企业未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并不意味着直接被否定不具有科创属性,《指引》依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制定了五项例外情形,满足其中任意一项,也可被认定为具有科创属性。五项例外情形不仅是对三项常规评价指标的补充,也是对《科创板实施意见》《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指导精神与具体内容的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常规指标第二项要求发行人有5项以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五项例外情形也对“核心技术”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五项明确要求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由此可见,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中,发明专利尤为重要。《指引》发布前,《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六个是否”的相关规定也反映核心技术是科创板审核的关注重点。因此,我们也提醒今后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重点关注发明专利的取得和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


三、案例简析


根据证监会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应包含《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应包含《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意见”)。由于专项说明、专项意见并非公开披露文件,因此以下摘录两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科创属性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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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公开披露信息可知,航天宏图同时满足《指引》规定的三项常规指标、泽璟制药则符合例外情形3的要求。从以上两家于《指引》发布前上市的科创板公司可以看出,其科创属性符合《指引》的最新要求。今后企业在申报科创板上市时,应严格按照《指引》的要求对科创属性进行论证。


四、结语


科创板的设立与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促进了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指引》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的科创属性界定标准。一方面,能更严格地筛选进入科创板的企业,防止该板块企业良莠不齐,保证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另一方面制定明确的标准也为公司申报科创板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和对标,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使更多优质科创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并为后进公司提供了方向,亦为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判断科创属性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和具体指引。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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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合伙人/律师

 

李华,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混改、上市、并购、发债、基金等。                

邮箱:lihua@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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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科阳

                 

实习律师

 

许科阳,德恒北京办公室实习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        

邮箱:xuky@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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