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所述提存均指为清偿债务所为的清偿提存,是故本文所述提存仅限于清偿提存。
本文拟从重整投资人知情权保护的角度,对重整投资人在参与破产重整投资的过程中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简要分析。
本文以此为背景,从硅谷银行破产案、标志银行破产案、第一共和银行危机案展开,介绍美国银行风险处置机制及银行破产制度情况,结合中国目前的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及破产体制,讨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规范程序,助力危困商业银行脱困重生。
本文将结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及实践案例,对这两类特殊债权人参与决议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探究。
因司法实践对于能否在非诉执行审查程序中以“具备破产原因”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判尺度不一,且对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不一,故笔者为了解当前北京地区法院司法裁判尺度,对北京地区法院近三年审理“已具备破产原因”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进行了检索。检索结果详见下文,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务中,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常常叠加或先后发生于同一债务人之上,由此产生了两类程序之间的交叉,怎样协调两种程序之间的碰撞,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实务难题。